今晚FB上看了FB重機車友被開了一張違規超速罰單,想起我前陣子在水源快速道路也被開了一張超速罰單,

就一時興起花點時間整理寫了這篇。

 

先聲明,本篇若有留言,我有百分之99的機率不會花時間回覆。

 

以下參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基本上,超速未超過最高限速60公里,係區分()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及(二)一般道路及快速道路等兩種,而分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及第40條規範之。

 

 

十二條東西向快速公路61線西濱快速公路納入國道高速公路管制,十二條東西向快速公路包括萬里瑞濱線、八里新店線、觀音大溪線、南寮竹東線、後龍汶水線、彰濱臺中線、漢寶草屯線、台西古坑線、東石嘉義線、北門玉井線、台南關廟線、高雄潮州線。

 

 

超速超過60公里以上,則不分道路種類,均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第43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4項及第5項統一規範。

 

 那就來看看我整理的表格吧。

 

 

行駛高、快速公路

超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統一裁罰基準(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備註

未滿二十公里

33條第1項第1

小型車    3000

大型車    3500

一、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二、應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十公里以上未滿四十公里

同上

小型車    3500

大型車    4500

同上

四十公里以上未滿六十公里

同上

小型車    5000

大型車    6000

同上

 

 

 

一般道路或快速道路

超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統一裁罰基準(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備註

未滿二十公里

40

機器腳踏車 1200

汽車          1600

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十公里以上未滿四十公里

同上

機器腳踏車 1400

汽車          1800

同上

四十公里以上未滿六十公里

同上

機器腳踏車 1600

汽車          2000

同上

 

不論公路種類,超速60公里以上。

 

超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統一裁罰基準(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備註

六十公里以上未滿八十公里

43條第1項第2

2

5

機器腳踏車或小型車 8000

大型車              12000

一、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二、記違規點數三點。

三、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四、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八十公里以上未滿一OO公里

同上

機器腳踏車或小型車 12000

大型車               16000

同上

一OO公里以上

同上

24000

同上

 

 

以上三表因時間之故僅列出「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之裁罰標準,

故若你已經逾期,請自行上網查「統一裁罰基準表」,即有相關罰金可供參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

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從上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可看出,

如果你超速超過60KM以上,會被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

若有肇事,駕駛人會被吊銷駕照。

 

另外,同條例第92條第6項前段明定「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所以超過250CC掛黃紅牌的的大型重機,就應等同適用上面表格內的小型汽車處罰。

 

 

救濟管道:

以下內容引自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網頁

http://www.judge.taipei.gov.tw/ct.asp?xItem=3067&CtNode=933&mp=117051

 

一、對於違規通知單(紅單) 所載事實之認定→沒意見

‧接受裁罰

 

二、對於違規通知單(紅單) 所載事實之認定→有意見

() 已自動繳納罰鍰

1.已結案逾20日→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2.結案20日內

(1) 郵寄書面資料向原舉發單位陳述(申訴)

A.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服

‧接受裁罰

B.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不服

a.接到公文書15日內向本所申請開立裁決書,並於收受裁決書後30日內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b.依判決結果接受裁決

(2) 親辦或郵寄書面資料向本所陳述(申訴)

A.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服

‧接受裁罰

B.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不服

a.接到公文書15日內向本所申請開立裁決書,並於收受裁決書後30日內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b.依判決結果接受裁決

 

() 未自動繳納罰鍰

1. 郵寄書面資料向原舉發單位陳述(申訴)

(1) 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服

‧接受裁罰

(2) 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不服

A.接到公文書15日內向本所申請開立裁決書,並於收受裁決書後30日內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B.依判決結果接受裁決

2. 親辦或郵寄書面資料向本所陳述(申訴)

(1) 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服

‧接受裁罰

(2) 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不服

A.接到公文書15日內向本所申請開立裁決書,並於收受裁決書後30日不變期間內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B.依判決結果接受裁決

 

 

 

 

如果你真的確認自己沒有超速,可以依照上面程序說明向原舉發單位提申訴(實務經驗上通常會被駁回),

駁回後,以前是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但因為以前聲明異議不用收裁判費,造成許多人無聊也去試試看,

導致法院交通裁決案件量多到一個爆炸,而且這屬於行政訴訟的範疇,

故行政訴訟法修正自10196日開始,在駁回的裁決書送達三十天內,

應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出行政訴訟(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救濟,

一審應繳交裁判費300元,而上訴二審應繳交裁判費750元。

至於管轄地方法院則得由原告(就是被罰的人)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有時候,可能是攝影機故障導致測速不精準,

或者兩台並排同時被拍攝,照片並無法指明究竟是哪一台超速,都有被法院撤銷罰單的前例。

所以,理由,就自己想吧,你所需的成本就是兩個,一個時間,一個300塊。

 

故如你時薪很高,從經濟面考量,我會建議你去外面賺回來比較快。(被吊扣牌照除外),

另為何說金錢成本3百?因為「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法院為事實審法院,可以調查證據後為判決

,一旦第一審法院敗訴後,若要上訴第二審法院,就要於上訴理由具體指出原判決有何違法不當(行政訴訟法第237-9條準用第236-1條),這不是念法律的人真的會寫不出來(說真的,有念法律但不夠專業的也不見得寫得出來),

 

所以我會勸你,一審輸了就算了,這種二審法律審要翻盤的機率趨近於零。

 

另外,交通裁決事件因為質輕量多,所以,如事證已臻明確,其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行政訴訟法第 237-7 條)

意思是,如果你的理由根本就不是理由,那....法院連開庭都不用開庭就可以駁回你的訴訟

但配套措施也有個所謂「重新審查制度」(行政訴訟法第237-4條第1項,我們以前唸書時,學理上好像叫做行政自我審查),被告機關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重新審查,如審查結果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即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並陳報法院。如不依原告請求處置者,須附具重新審查紀錄及原處分卷,提出答辯狀於法院。被告機關已完全依原告請求處置者,視為原告撤回起訴,法院應依職權退還裁判費

 

而為使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於審理交通裁決事件,命被告機關重新審查時,能有統一之審查標準,司法院已研擬完成「重新審理紀錄表」初稿,將於近期與交通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等機關開會研商,以利未來實務運作。

 

 

大致是這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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