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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roko Express@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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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09 週三 201302:34
  • 違規超速之裁罰標準及救濟管道

今晚FB上看了FB重機車友被開了一張違規超速罰單,想起我前陣子在水源快速道路也被開了一張超速罰單,
就一時興起花點時間整理寫了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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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我的律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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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25 週三 201117:24
  • 個人所得稅申報


免稅額部分:
每人82,000
撫養親屬:
1. 82,000(每人)
2. 超過70歲之尊親屬:123,000(每人)
至於得扶養的親屬條件如下:
1.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年滿 60 歲或雖未滿 60 歲但沒有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兄弟姊妹二人以上共同扶養直系尊親屬,應由兄弟姊妹間協議推定其中一人申報扶養,請勿重複申報。
2.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 20 歲者 〔民國 80 年(含該年)以後出生者;縱有所得,亦不得單獨申報,但已婚者除外〕,或年滿 20 歲,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79 年出生者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扶養人合併申報。
3.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 20 歲;或者已滿 20 歲,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父或母為免稅所得身分者,不得列報。
4.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 1114 條第 4 款及第 1123 條第 3 項規定(即應有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未滿 20 歲且父或母非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教職員,或年滿 60 歲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只不過最後這種家長家屬關係的,如果戶籍不在同一地址,比較容易被國稅局查就是了。
詳細看這篇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21201&ctNode=11175  
扣除額部分:
(一)
標準扣除額跟列舉扣除額只能擇一。也就是說 ,列舉扣除額去計算出來後,如果沒有大於一人76000或夫妻的2人152000,那用標準扣除額會比較划算。
1.標準扣除額:
單身:76000每人
夫妻:152000每「戶」
2.列舉扣除額
先看這張圖,別人在網路上分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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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dexl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6) 人氣(4,479)

  • 個人分類:我的律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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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25 週三 201012:44
  • (新聞有感)女童性侵案輕判 網友連署譙法官 高雄地院說誤會

罪疑唯輕的意思就是:如果沒有明確證據證明被告有犯罪(或是證明某個構成要件),
也就是說,對於被告是否構成犯罪(或構成某罪)仍有疑問的話(如本件之強制性交罪)
那就要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本案就是不論以強制性交罪,而改為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
基本上我是支持這判決的(不是因為某王股 :p),
千萬不要人民公審甚至媒體公審。
--
女童性侵案輕判 網友連署譙法官 高雄地院說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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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dexl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640)

  • 個人分類:我的律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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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21 週六 201016:59
  • 司法弊案之有感

看到一堆人參加FB上「性侵六歲女童,才判三年兩個月?幹.....太瞎了。。"免職調查"六歲性侵案法官的連署~~大家一起來吧。」的連署活動,
可見最近司法弊案已經造成人民希望酷吏的存在。
我個人是認為酷吏比貪官更可怕,依我的經驗,以前有無罪空間的案子都很常被判有罪了,以後還得了。
過猶不及,實在難拿捏,這就是司法工作者的難處。
下面引自新聞:
司改會發言人林峰正:「變成法官要判無罪,或要判輕的時候,他會有心理壓力,他覺得如果我判一個人無罪,是不是代表我收了這當事人的錢。」
是不是就怕判太輕,會引起輿論批判,寧可重判也不輕放,司法體系遭到前所未有的質疑,司法的天平,在民眾心中似乎失去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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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dexl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608)

  • 個人分類:我的律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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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21 週六 201016:43
  • 閱卷有感,大律師就是要這麼瀟灑啦~

此文完成於昨天的FB上,我又懶得改時間了,
所以時間請大家要調一下
還有 最近沒空回問題 等我忙完再回喔 ^^
-----------
法扶昨天下午臨時問我要不要接案,販賣一級毒品更二審後的上訴第三審,被告自白及其他證據均充分,該挑的毛病幾乎都被挑光了,且早就已經超過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的期限。
被告提起上訴的用意是要看能否撤銷發回再輕判,雖然她賣的是一級毒品,也賣了十幾次,但犯罪所得才一萬多,還有九千被倒債(賣四號仔賣到這樣也真悲哀),累犯,二審加來減去也判十幾年,今天一早就要律見,我該告訴當事人縱使撤銷發回搞不好更三會更判更重的事實,還是安慰她要她放心?星期一閱卷後就要盡快把狀子遞出以免被駁掉,所以六日要加班趕工,這種案子才收二萬,法扶真是做公益的。
我到底要認真寫還是胡亂寫,認真寫縱然被撤銷,搞不好更三會被判比更二更重(累犯,十一個販賣一級毒品,2個在前一次最高已確定),胡亂寫搞不好對當事人更有利。這案件應該交給胡搞去胡搞一下的。昨晚一直想這問題,頭都大了。(雖然本來就不小 :p)
今天一早7點就出發去桃女監,誠實的跟當事人說明上訴後即便撤銷發回不見得是好事,當事人一直說「律師請你一定要幫我」。
10點回來時,看著高速公路上一望無際的藍天(請對比剛從戒備森嚴的獄中出獄的心情),對自己說了聲加油。
中午前就回到辦公室,請助理查現在卷到哪,因為查不到,我下午就按照預定行程跟我老婆去照精密超音波,照到一半助理打電話來說可以閱卷,我驚呼了一下(表示有充足時間提理由狀),還被醫檢人員念說房內不能講手機(不能講是不會標示喔),出了醫院趕快衝去閱卷(因為補提理由期間已過,所以一切都很趕),
沒休息,很努力的從偵查一直閱到更一審最高院(就是前一次最高),印了約4百多張了,印印印,印到閱卷室都快關門了,突然看到更一審最高院當事人申請的法扶律師所寫的上訴狀,如此黯然瀟灑,讓我都傻了(這應該是當事人第一次找法扶,先前都是外面找的律師),重點來了,
那位扶助律師只寫了2頁半,扣掉狀頭內容連兩頁都不到。
再細看,該位偉大的法扶律師沒有聲請閱卷就出狀,法扶委任狀的委任人(被告)部分還是他自己簽的(墨水跟筆跡均相同),我推斷應該也沒有去律見(我今天去律見最重要目地其中之一就是請當事人簽名),這樣也是一份狀,這兩萬拿的好輕鬆,好瀟灑,但我卻看得很沈重。
不要懷疑為什麼最高會發回,不是那位偉大法扶律師的努力,而是更一審判決主文有誤,屬最高的職權調查事項,所以撤銷發回。
一樣法扶,一樣上三審領兩萬,我又跑又印的是在幹嘛?哈。
看了一晚,剛剛終於把卷看完了,就盡人事吧。
找法扶,真是要看運氣,有錢的話,還是花錢在外面找律師吧,我說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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